公司公告

湖北振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分类:公司公告 来源:湖北振利拍卖有限公司 发布:2013-12-30 15: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第七条  委托人应在拍卖会召开前将拍卖的消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第九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有义务在拍卖成交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章  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十四条  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和拍卖会实施细则,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章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拍卖佣金。若买受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和拍卖佣金后,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拍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章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拍卖人特指湖北振利拍卖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为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买受人依法收取约定的佣金。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根据评估结果或结合市场情况确定拍卖底价,并将底价在拍卖会召开前通知拍卖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依法对拍品进行公告、宣传、展示并办理竞买登记。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按照公告的日期、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必须有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其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三十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办理拍卖标的和价款的交割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北振利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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